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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安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9-02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奇安信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安信”)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
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
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
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
公司增资。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20BJA120546
号号《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经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孟焰(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