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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安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11-2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奇安信”)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的
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158 人调整为
1,147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87.3856 万股调整为
1,085.8548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71.8464 万股调整为 271.4637
万股,授予总量由 1,359.2320 万股调整为 1,357.3185 万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
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并同意以 49.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5.854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以子公司房产抵押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公司以子公司房产抵押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事项,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符
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子公司房产抵押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孟焰(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