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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奇安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17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安信”)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
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
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将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并同意以 49.00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7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1.4637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