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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安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2-02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北京奇安信科技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北京奇安信科技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

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注册    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397625067T。                      91110105397625067T。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              和本章程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的担保;

形。...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意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意见及理由。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不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召 开 前 一 日 下 午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意向等信息。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依照第四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股东权利。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

                                         依照第四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本条删除,后续条款序号递进调整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本条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延调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自一月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自一月一

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本次章程修订还对原章程中数字及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
规范,条款内容保持不变,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或变更。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上述修订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
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