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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安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09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安信”)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经营
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交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及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
见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全
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使用安排。

     三、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
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奇安信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
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848 人调整为 846 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由 1023.1232 万份调整为 1021.6232 万份。前述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四、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确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
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8 日,并同意以 50.89 元/股的行权价格向 846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021.6232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孟焰、徐建军、赵炳弟
                                                           202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