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6-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力源科技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浙江海盐
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125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75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118.2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277.73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9,840.52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1]4152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
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将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公司的
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具体投入项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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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1 水处理系统集成中心及 PTFE 膜生产项目 15,743.56 5,000.0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170.39 4,840.52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00 10,000.00
合计 35,913.94 19,840.52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方案
截至2021年6月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
金额为1,935.61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进行
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5026号),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已预先 募集资金置换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入金额 额
1 水处理系统集成中心及 PTFE 膜生产项目 1,935.61 1,935.61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合计 1,935.61 1,935.61
四、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方案
截至2021年6月2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90.97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海盐
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
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5026号)。
五、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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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 1,935.61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自筹
资金 290.97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此事项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独
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935.61 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自筹资金 290.97 万元。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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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935.61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自筹资金
290.97 万元。
3、注册会计师专项鉴证报告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1]5026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
力源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
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力源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
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
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5026 号),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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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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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征源 李 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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