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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源科技:力源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2-01-06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15,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950,000 股的 6.3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815,000 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6,950,000 股的 5.4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950,000 股的
0.9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4.6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持续创造用户最佳体验,助力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1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
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15,000 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950,000 股的 6.3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 5,815,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6,950,000 股的
5.4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 106,950,000 股的 0.9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4.67%。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
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
职的部分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147 人)的 34.69%。

                                     2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实际控制人沈万中,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和
必要性在于:沈万中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技术研发、经营管理、生产销售起到
积极影响作用,本激励计划将沈万中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占授予      股票占当前
                                                    (股)        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1      沈万中         董事长、总经理             1,000,000          14.67%            0.94%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      沈学恩                                    1,000,000          14.67%            0.94%
                         董事会秘书

  3      林虹辰                 董事                 500,000            7.34%           0.47%

  4      裴志国              副总经理                 50,000            0.73%           0.05%

  5      金史羿                 董事                  40,000            0.59%           0.04%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
  6       曹洋                                        10,000            0.15%           0.01%
                           技术人员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3,215,000          47.18%            3.01%
                 (共 45 人)

                  预留部分                         1,000,000          14.67%            0.94%

                    合计                           6,815,000         100.00%            6.37%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3
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
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
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
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
制性股票。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计算。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

                                     4
    3、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47 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47 元,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中的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6.49 元/股的 50%,
即 8.24 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5.89 元/股的 50%,
即 7.94 元/股。
    (3)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67 元/股的
50%,即 7.83 元/股。
    (4)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6.94 元/股的

                                      5
50%,即 8.47 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6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第一个解除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第三个解除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第一个解除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限制性股票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第二个解除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注:上表中所述的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各期股权
激励计划影响成本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
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
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
售系数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

考核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考核为“A(优秀)”时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
售;上一年度考核为“B(良好)”时则可对该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80%
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C(合格)”时则可对该解除限售
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6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为“D(不合
                                           7
格)”则不能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
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
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经过合理预测并
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以 2021 年营业
收入值为业绩基数,营业收入增长率触发值需达成 30%、60%、110%;以 2021 年
净利润值为业绩基数,净利润增长率触发值需达成 20%、40%、70%。公司在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
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目标具有挑战性,也体现了全体员工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
决心,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
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8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
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2、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
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
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编号等内容。
    6、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
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9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
    7、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期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
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10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
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11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
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47 元/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
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4,477.55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
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2 年 2 月授予,则 2022 年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年份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各年摊销限制性        2,799.53       1,331.25        528.58            39.15

                                    12
股票费用(万元)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
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
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
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
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
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
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出现该协议中禁止行为的,公
司有权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要求其返还已解锁的限制
                                  13
性股票收益。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5、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
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14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
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
行回购注销。。
    2、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董事会确定本计划是否继续执行、变更或终止,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15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
位,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
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
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正常退休而离职的,则已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
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
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
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16
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2、《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3、《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6、《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17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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