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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源科技:力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2-03-12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
授予日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长效激
励与约束机制,提升核心骨干员工的责任心、使命感,增强其积极性、创造
性,从而促进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
象共计授予 581.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47 元/股。




                                         独立董事:柴斌锋、李彬、张学斌

                                                        202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