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01G20220584-1 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力源科技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 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会 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通知》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载明基于疫情防控要 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会议召开地点设置会议现场,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 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将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会议通知 的其他内容不变。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讯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3:00 以通讯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因疫情防控原因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 方式召开以外,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述召开方式的调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规定。 二、参与表决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参与通讯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728,4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915%。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以及上述股东、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持有的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确认其参与通讯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经由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表决的股 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728,4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915%。 3、参与通讯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以通讯方式参会的力源科技的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2 项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通讯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通讯方式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2,728,433 股,同意 42,728,4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2,728,433 股,同意 42,728,4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2,728,433 股,同意 42,728,4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2,728,433 股,同意 42,728,4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2,728,433 股,同意 42,728,4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2,728,433 股,同意 42,728,4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2,728,433 股,同意 42,728,4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2,728,433 股,同意 42,728,4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1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598,433 股,同意 3,598,433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的 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2,728,433 股,同意 42,728,4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新增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2,728,433 股,同意 42,728,4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 酬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2,728,433 股,同意 42,728,4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 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因疫情防控原因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 讯方式召开以外,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述召开方式的调整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 通知》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包智渊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 文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