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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源科技:力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2-05-28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

                                     独立意见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条件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1
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
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及持续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了公司经营情况及
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拟定、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


                                     2
立意见: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证券及
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
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
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作出了充分的
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3
规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会议规则明确了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议案》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议案》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的相关规定,亦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提交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4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
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
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拟定、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


                                   5
见: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
体事宜和授权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
的快速推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柴斌锋、李彬、张学斌

                                                      202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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