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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科技:力源科技: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2022-05-28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6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2 年修订)和《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制订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
势,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股东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在平衡公司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机制。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良好公
司形象。

    二、制订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
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制订了本规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则如下:

    (一)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
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的 30%;若公司未盈利,则不进行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
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或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上述
规定执行。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
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
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讨论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持
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
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
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
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6、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资产重组等。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且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及披露

    1、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
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需要履行本规划第三条的决策程序。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