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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源科技:力源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9-29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2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万中、沈学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2〕9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万中、沈学恩: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多列支研发费用、三会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是 2021 年度公司存在部分项目材料尚未完全发至客户项目现场而提前确
认收入的情形。二是公司未按照实际工作工时情况对管理人员、仓管人员的薪酬
在研发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中进行分摊,还将少量原材料卸货费用等搬运费误计

入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列支和管理不规范。三是公司 2022 年召开的部分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记录中的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沈万中、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沈学恩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沈万中、沈学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
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
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继续不断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