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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源科技: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06-10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8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力源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 11 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
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03,838,981.52 元、虚
增利润总额 27,072,877.87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4.71%和 68.23%;2021 年半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5,415,929.19 元、虚增利润总额 4,256,309.89 元,分别
占 当 期 披 露 金 额 的 13.42% 和 34.01% ; 2021 年 三 季 度 报 告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21,681,415.93 元、虚增利润总额 5,425,572.9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54%
和 27.16%。2022 年 10 月 29 日、2023 年 5 月 4 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力源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
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
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
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
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
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以
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
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
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