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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大地纬: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1-01-05  

                        证券代码:688579           证券简称:山大地纬                公告编号:2021-003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8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额的 9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2.70%,预留限制性股票 1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0.00%,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0.30%。
        本激励计划尚需经上级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
根据审批情况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可能性。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员工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
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本激励计划
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
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108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2.70%,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1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
股的 0.30%。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00%。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600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1374 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 43.67%。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含分/子公司,下同)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得存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能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
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告时总股本的比
                                             (万股)       的比例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高级副总裁
  赵永光       中国                            25           2.08%          0.06%
                           /董事会秘书
   王堃        中国         财务总监           10           0.83%          0.02%
  史玉良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8          1.50%          0.04%

   郭斌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          0.83%          0.02%

               小计(4 人)                      63          5.25%          0.16%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96 人)          1017        84.75%         2.5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080        90.00%         2.70%

三、预留部分                                     120         10.00%         0.30%

                   合计                          1200       100.00%         3.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根据上级审批部门审批情况
进行调整。
    4、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
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
的 40%确定,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相
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6、上述合计占比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
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
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上级审批部门批准通过、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
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
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 12 个
月内另行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
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归属期     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归属期     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归属期     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4%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
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
事宜。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
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 20%
至任期考核后(任期系最后一个归属日所任职务的任期),并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归属。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
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激励计划
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审计。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5)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参照上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7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7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4.80 元的 50%,为
每股 7.4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5.67 元的 50%,
为每股 7.84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7.55 元的 50%,
为每股 8.78 元。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公司上市尚未满 120 个交易日。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78 元/股。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
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
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
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
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
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
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
(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
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
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
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
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
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3 和/或 4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归属,以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
     (1)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的公司业绩要求为:

   归属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4%,且不低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
第一个归属期   2、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
               3、2021 年△EVA 为正。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4%,且不低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
第二个归属期   2、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
               3、2022 年△EVA 为正。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4%,且不低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
第三个归属期   2、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
               3、2023 年△EVA 为正。
     注: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2、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
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
计算。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
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2)授予与归属同行业/对标企业的选取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门类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述“同行业”平均业绩为该行业下的全部 A
股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同时公司选取该行业分类中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具有可比
性的 17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的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1                   002777.SZ                  久远银海

                 2                   300730.SZ                  科创信息

                 3                   002065.SZ                  东华软件

                 4                   300168.SZ                  万达信息

                 5                   300678.SZ                  中科信息

                 6                   300020.SZ                  银江股份

                 7                   300366.SZ                  创意信息

                 8                   300290.SZ                  荣科科技

                 9                   300235.SZ                  方直科技

                10                   000948.SZ                  南天信息

                11                   300047.SZ                  天源迪科

                12                   600536.SH                  中国软件

                13                   300245.SZ                  天玑科技

                14                   600718.SH                  东软集团

                15                   300096.SZ                   易联众

                16                   600797.SH                  浙大网新

                17                   300682.SZ                  朗新科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机构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
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若同行业样本或对标企
业样本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时,则将由公司董
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6、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
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价结果(S)            S≥85      85>S≥70         70>S

             考核评级          A 和 B+           B            B-和 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
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
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
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上
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股东回报和公司价
值创造的能力。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
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本激励计划须经上级审批部门批准,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
开董事会会议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
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2、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
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
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确激励对象。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
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
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登记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
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
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
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
以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
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80.00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
的收盘数据预测算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等
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
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
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首次授予限制性
                 摊销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股票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1080.00         6620.40       1588.90     2383.34      1655.10    805.48      187.58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

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
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
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
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
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
偿。
    7、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
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
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
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
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
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
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
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失效作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
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
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
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
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因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可归属条件的,可归属部分可以在
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进行归属,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归属条件
的,原则上不再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
其所有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再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在
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本激励计划带来
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③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
以辞退;
    ④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
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6)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形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三)《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四)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