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航装备: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3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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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521
受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航装备”或“公司”)委
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合
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合肥江
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
规定,就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所
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0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合肥江航
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
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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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路 35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宋祖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302,832,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01%。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
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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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选举蒋耘生
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之表
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在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中航航空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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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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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元 傅扬远
李聿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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