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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航装备:江航装备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1-12-30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积极履行
企业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形象与品牌影响力,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
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
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
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
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航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
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
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
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全资子公司在对外
捐赠之前,应先报公司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
定并已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款,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
    第八条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
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
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
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款;
    2.救济性捐款: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
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
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向困难群体及个人提供用
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3.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
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
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困难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
个人。其中: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
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
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
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将捐赠支出
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
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二条 每一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照以下程
序操作:
    1.单笔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
究决定;
    2.单笔金额达 5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由公
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3.单笔金额达 200 万元(含)以上,经公司党委会前置
审议,董事会审定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综合管理部(党委办公室)
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
    提交决策的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
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负责人、捐赠财产构成及数额、交
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根据决策,牵头组织实施捐赠事
宜。如遇与决策内容不符的情况,应及时向原决策机构报告
并重新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综合管理部(党
委办公室)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应将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
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
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自经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