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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江航装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12-30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发生、即将发
生或正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
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公司、子
公司和参股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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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原则:
    (一)以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为前提,确保报告的内容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要及时报董事会
办公室;
    (三)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进展或重大变化,均应及
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
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制订和完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告的重大内部信息进
行甄别,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予以信息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对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
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
确。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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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
的知情人员;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责任人。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
本公司/部门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
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职责包括:
    (一)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业务规则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二)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三)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要对
相应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负主要责任;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
作。
       第九条 相关重大信息资料应经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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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董事会能够及时、准确、完
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重大交易事项,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发生以
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其它的重要交易;
    (五)上述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报告标
准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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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上述第(五)项规定的标准,但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前述交易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
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
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前述
规定,并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指
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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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司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关联交易事项,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在关联人
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
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上述第(六)项的关联交易的报告标准为: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的修正、业绩快报和业绩快
报的修正;
    (十)政府补助事项;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三)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四)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五)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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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涉及募集资金发生以下情形的:
    1.拟开立、变更募投项目专户;
    2.拟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拟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4.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
更等;
    5.拟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6.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及发行费
用;
    7.拟使用超募资金;
    8.拟变更募投项实施地点;
    9.募投项目延期、终止。
    (十七)重大风险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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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11.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12.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
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13.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
势的竞争者;
    14.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融资方
案;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
对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
重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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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九)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相关的事项: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
关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东为法人,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应在筹划期
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做好后续信息披露工作;
    3.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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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
外担保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6.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责任人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
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重大信息要第一时间报告,“第一
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获悉拟报告重大信息
的当天。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及时
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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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五条 当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信息触及下列时
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进
行报告:
    (一)公司、子公司及各部门司拟将重大信息提交股东
(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信息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
应该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形式;
    (三)会议形式;
    (四)电话、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应后补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第一时间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先向董
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组织编写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时将签字确认后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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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
书;
    (四)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后,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则,审批处理建议后,由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落实。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书的,应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
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
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要事项涉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要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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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要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六章 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新闻发布会、网站、公众号、内刊等宣
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
宣传资料应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批
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公共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重大
信息不得早于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信息
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责任人
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对其的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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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对因瞒报、漏报、迟报导致重大事项未第
一时间上报或报告失实,以及不遵守保密规定的,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误导的情况或导
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造成影响或
资产损失的,应按以下标准,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纪
检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董事会同意后,
提请股东、公司进行追责:
    (一)警告、记过处分的适用程序
    当公司收到监管机构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
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要求公开致歉、要求聘请
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
试的,并造成较大的影响或资产损失的,视情况应给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降职、免职、开除处分的适用程序
    当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等监管措施或纪
律处分时、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对未按要求整
改导致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的,并造成重大的
影响或资产损失的,应给予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
    以上种情况,公司有权要求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
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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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员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董事会提请公司对
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大股
东”,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事,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