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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航装备:江航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7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

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经对邓长权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邓长权先生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

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邓长权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对刘文彪先生、孙军先生、蒋海滨先生、沈宏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刘文彪先生、孙军先生、蒋海滨先生、沈宏先生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刘文彪先生、孙军先生、蒋海滨先生、沈

宏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对王永骞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王永骞先生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且其已取

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资格备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

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

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永骞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四、《关于聘任总工程师的议案》

    经对刘文彪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刘文彪先生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

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文彪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
    五、《关于聘任总会计师的议案》

    经对孙军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孙军先生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孙军先生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职务。

    六、《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经对刘义友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刘义友先生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

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义友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增彪                    林贵平                     卢贤榕




                                               时间:202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