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航装备:江航装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10-27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合
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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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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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
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说明原因。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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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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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股
东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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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
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法
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企业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加盖企业股东印章)。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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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企业股东的,应加盖企
业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让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相关参会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见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席
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拥有 1/2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一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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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并应向质询者说
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表决
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 1/2 以上通过有效;股东大会
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
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
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
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
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
有权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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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式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一
名监事参加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第四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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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
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1/2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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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
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
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
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
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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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本议事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达到 30%及
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权总数只能选举非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的表决权
总数只能选举独立董事;
(二)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权(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 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
监事表决权数的最高限额;
(四)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
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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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五)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公司
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六)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
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
事进行选举;
(七)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
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
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
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
行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
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
数的计算办法和选举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
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
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会议名称;
(二) 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三) 股东姓名;
(四) 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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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所持股份数;
(六)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 投票时间。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将提案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
任期尚未届满的除外,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应自现任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十二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
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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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
场。
第六十四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
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
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
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五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
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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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
人宣布散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未达到”、
“以外”、“低于”、“超过”、“不足”、“以内”、“过半数”
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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