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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航装备:江航装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10-27  

                        证券代码:688586                证券简称:江航装备            公告编号:2022-033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
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原因

     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 半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3,744,467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转增
161,497,787 股。该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实施完成,公司注册资本
由 403,744,467 元变更为 565,242,254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403,74.45 万股变更
为 565,24.23 万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进行适应性调整。

     二、《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403,744,467 元。                       565,242,254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03,74.45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65,24.23
 2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
 3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单以提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单以提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经董事会提名          照拟选任的人数,经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董事会、        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董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
            事会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事会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          产生。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
            提名人同意,并提供候选人的详          提名人同意,并提供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          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        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 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二) 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公司董事会、监        照拟选任的人数,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          选举产生。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
            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      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      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
            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方式 (三)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方式
            和程序为:                          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        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监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        以提名监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提名人应在提名      表担任的监事),提名人应在提名
            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供候        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供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      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监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监
            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        名,承诺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监事职责。                      履行监事职责。
       (四)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四)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式民主选举产生。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五)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五)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益的公司股份达到 30%及以上时,股东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基本情况。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表决权
                                                 总数只能选举非独立董事,选举
                                                 独立董事的表决权总数只能选举
                                                 独立董事;
                                            (二)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
                                                 权(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集中投给
                                                 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
                                                 分散投给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
                                            (三) 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票
                                                 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表
                                                 决权数的最高限额;
                                            (四)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
                                                 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
                                                 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
                                                 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五)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超过《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
                     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六)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
                     举;
                (七)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
                     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
                     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
                     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
                     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
                     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
                     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
                     者监事进行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
                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
                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办法和选举
                规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
                                         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
                                         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
                                         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
                                         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会议名称;
                                         (二) 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三) 股东姓名;
                                         (四) 代理人姓名;
                                         (五) 所持股份数;
                                         (六)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 投票时间。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内容最终以

市场监督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手续。

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