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志软件:凌志软件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3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苏州工
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工业园区
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2,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
民币 20,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强 莹
2022 年 12 月 22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林 俊
2022 年 12 月 22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桂水发
202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