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力合微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 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 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272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000,000 股, 并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总股本为 73,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75,442,561 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5.44%,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 24,557,439 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4.56%。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网下配售的 1,092,561 股限售股已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20 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 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9,476,66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9.48%,将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 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力合微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力合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立元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 辉石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敏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征、 朱丽云、刘丽琳、李志云、雷宗岱、孔国兴、葛慧丽、樊红、于冰、陈昌、 Zhu Fang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本公司 /本人/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冯震罡承诺: (1)鉴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00.12 万股(以下简称“受让所得股 份”)为自上海古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处受让所得,鉴于前述股份应比照转让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本人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受让所 得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就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份(即 138 万 股),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该等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 2 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股东黄兴平承诺: (1)鉴于本人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5 万股(以下简称“受让所得股 份”)为自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所得,前述股份 应比照转让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受让所得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就本人直接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份(即 20 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 每年转让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于公司上市时所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事转让公司 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四)股东周晓新承诺: (1)鉴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0 万股(以下简称“受让所得股份”) 为自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所得,前述股份应比 照转让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 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受让所得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就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份(即 50 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该等股份。 (2)本人自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 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 3 积使用。 (五)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目标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志行正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本合伙企业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 股份除外)。 (2)本合伙企业自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 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 可以累积使用。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 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员工持股平台内员工不得转让其持 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员工持股平台内员工 每年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于公司上市时所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 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9,476,667 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7 月 22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号 名称 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1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2.00% 2,000,000 0 杭州立元创业投资 2 3,000,000 3.00% 3,000,000 0 股份有限公司 4 北京海辉石投资发 3 1,500,000 1.50% 1,500,000 0 展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敏利投资 4 合伙企业(有限合 2,500,000 2.50% 2,500,000 0 伙) 深圳市目标创新投 5 资合伙企业(有限 1,872,500 1.87% 1,872,500 0 合伙) 深圳市志行正恒投 6 资合伙企业(有限 1,530,000 1.53% 1,530,000 0 合伙) 7 朱征 1,000,000 1.00% 1,000,000 0 8 朱丽云 300,000 0.30% 300,000 0 9 周晓新 700,000 0.70% 500,000 200,000 10 刘丽琳 990,000 0.99% 990,000 0 11 李志云 3,000,000 3.00% 3,000,000 0 12 雷宗岱 1,666,667 1.67% 1,666,667 0 13 孔国兴 500,000 0.50% 500,000 0 14 葛慧丽 1,600,000 1.60% 1,600,000 0 15 冯震罡 3,381,200 3.38% 1,380,000 2,001,200 16 樊红 2,937,500 2.94% 2,937,500 0 17 于冰 1,500,000 1.50% 1,500,000 0 18 黄兴平 450,000 0.45% 200,000 250,000 19 陈昌 500,000 0.50% 500,000 0 20 ZhuFang 1,000,000 1.00% 1,000,000 0 合计 31,927,867 31.93% 29,476,667 2,451,200 注:股东周晓新、冯震罡、黄兴平剩余限售股均系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该部分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所致(承诺内容详见本公告“三、本次上市流通 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限售股上市流通表如下: 5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9,476,667 12 合计 29,476,667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力合微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 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力合微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4、本保荐机构对力合微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晓锋 齐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4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