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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微: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8-10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
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
状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
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及
中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实行持续、稳定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者现金股利和
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
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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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转增。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
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或
说明会、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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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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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
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八、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
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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