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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微: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8-19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
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
应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 1/3 以上(至少三名)
的独立董事。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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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
印章。董事会秘书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公司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
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
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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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七)、(十二)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 2/3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
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未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事会须遵
守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不时制定的规定,但公司股东大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使董
事会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无效。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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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的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 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在设计策略、政策、公司表现、问责性、
                    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备等事宜上,提供独立的意见;
             (二) 在出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
             (三) 应邀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
                    委员会成员;
             (四) 检查公司的表现是否达到既定的企业目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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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
和制度等;
 (二) 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方案;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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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等;
 (八)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 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
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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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亦可以口头方式
通知;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送达董事。但如有紧急情形需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董事长可随时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应给董事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
送达会议资料)、视频、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
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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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按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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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
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
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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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
决,否则,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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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
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
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八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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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董事会会议的决
议、决议公告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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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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