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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1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
         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
         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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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
         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
         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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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
         缓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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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
              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
              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
              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
              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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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
             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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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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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
              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
                   同关联人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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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
              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 亿元;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
                   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条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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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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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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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主要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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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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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
             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
             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
             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所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主要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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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
             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
             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
             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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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
             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
             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
                   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
                   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
                   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
                   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
                  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
                   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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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
                    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
                    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
                   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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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
                   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
                   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
                   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
                   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
             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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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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