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2-10-20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2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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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深圳市力
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
问题。
1.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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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电力物联网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电网市场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85%以上;
2)本次募投项目“智慧光伏及电池智慧管理 PLC 芯片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智慧光伏项目”)、“智能家居多模通
信网关及智能设备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智
能家居项目”)均投向非电力物联网领域;3)报告期内公司智
能家居领域收入存在波动;2021 年起公司光伏物联领域开始取
得收入,目前收入规模较小。
请发行人说明:(1)智慧光伏和智能家居项目所需技术、
研发成果与公司现有技术、产品的区别与联系,相关行业整体竞
争格局、市场规模、主要参与方、行业壁垒或主要进入障碍,本
次募投项目是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目前智慧光伏和智能
家居项目的研发进展和研发投入,是否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人员、
技术等资源储备,是否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并视情况完善重大事
项提示;(3)结合相关行业最新政策、终端市场及下游客户需
求变化情况、技术路线选择以及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技术优劣势、
目标客户和在手订单情况,说明智慧光伏和智能家居项目的投资
必要性及合理性,对发行人未来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以及未
来产业化安排、产能消化措施和风险。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融资规模和效益测算
2.1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38,000.00 万元,用于投资智慧光伏项目、智能家居项目和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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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资金项目,资金投向主要为软硬件购置费用和开发费用;2)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 14,453.57 万元,持有结构
性存款和理财产品金额分别为 4,510.83 万元和 25,930.21 万元;3)
智慧光伏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9.56%,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
为 6.52 年,T+8 年预计实现收入 73,813.64 万元;智能家居项目
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21.01%,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 6.91 年,T+8
年预计实现收入 52,308.62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非电力物联网
市场营业收入分别为 1,455.45 万元、1,506.02 万元、5,217.18 万
元和 1,097.51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智慧光伏项目和智能家居项目中建设
投资各项目的具体内容、测算依据和公允性,拟投资软硬件内容、
数量和用途以及与人员配置或研发目的等的匹配关系,IP 授权使
用的内容以及与相关项目产品之间的关系;(2)科技储备资金
项目拟投资金额的测算依据,是否已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是
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3)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
资产等余额以及使用安排、未来资金缺口等,说明本次融资的合
理性和必要性;(4)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具体过程,相应依
据和结论是否合理和谨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区分应用
领域收入结构的影响,相关折旧、摊销等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
资产结构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问题 22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末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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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获准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如存在,说明已获准未发行债
务融资工具如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发行是否仍符合累计公司债
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50%的要求;(2)本次发
行可转债后公司是否有足够现金流用于还本付息;(3)最近一
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
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
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问题 30 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5 问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以及补流比例
根据申报材料,1)智慧光伏项目和智能家居项目分别拟使
用募集资金 15,300.00 万元和 13,7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的
资本性支出占募集资金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92.81%和 94.86%;2)
本次募投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非资本性支出占募集资金金
额的比例为 28.43%;3)发行人报告期内未确认开发支出,相关
研发费用均计入当期损益,2022 年第三季度,存在部分研发项
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拟于 2022 年三季度报告中
确认部分开发支出。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相关内控
制度及其报告期内的实际执行情况,报告期内研发支出未进行资
本化以及部分项目将于 2022 年三季度确认开发支出并予以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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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原因,逐项列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各项因素,该等因素在第
三季度前后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和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本募项目研发支
出资本化情况与报告期内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
通过会计处理调节本募补流比例的情形;(2)智慧光伏项目和
智能家居项目相应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成果,各研发阶段预计
资金投向、来源、具体金额及测算依据,资本化起始和终止时点
及判断依据;(3)本次募投项目中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数
额及其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以及是否超过 30%。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
市审核问答》第 4 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
本募项目研发支出资本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内控制
度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信息,1)发行人首发募集资金净额为
42,555.16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10,768.16 万元;2)首发募投项
目先后进行三次变更,分别为部分项目于 2020 年 8 月增加全资
子公司成都力合微、利普信通、长沙力合微作为共同实施主体,
2021 年 4 月成都力合微不再作为实施主体;研发测试及实验中
心建设项目于 2021 年 12 月变更为研发中心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实施方式由购买办公场地变更为与其他 8 家联建方一同购买土
地并自建研发中心与总部基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
至 2027 年 3 月;其余首发募投项目亦存在延期情况;3)前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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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超半数投入 3 项研发、开发类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也主要
投入研发类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1)2020 年 8 月增加实施主体以及 2021
年 4 月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公司相应募投项目实施
计划的变化内容及原因;(2)各项目截至目前的建设进度,资
金后续使用计划及预期进度,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研
发中心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变更和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与
其他 8 家企业联建的具体实施方案及进展情况,土地使用权及不
动产权的划分与归属,是否能保证募投项目用地和房屋的独立性,
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总投资金额的具体内容、测算依据及公
允性,预计可持有建设面积的具体用途;(4)前次募投项目与
本次募投项目在底层技术、研发人员、应用领域等方面的区别与
联系,公司大量投入研发类项目的研究方向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
势;(5)超募资金的前期使用情况以及未来使用计划是否符合
关于超募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5.关于经营情况
5.1 关于客户和供应商变动较大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产品应用领域主要分为电网领域和
非电网领域,其中,电网领域主要通过直接参与国网招标和授权
模块厂商参与招标获得业务订单,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中除国家
电网外的电网领域客户发生较大变化;非电网领域,2021 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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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北京)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成为发行人前五
大客户之一,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中唯一一家非电网领域企业;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非电力物联网领域收入分别为 1,455.45
万元、1,506.02 万元、5,217.18 万元和 1,097.51 万元;3)报告期
内公司主要供应商亦发生较大变化,主要原因包括根据价格、交
期等优化合作供应商,业务拓展新增供应商和根据中标技术方案
要求而选择优势供应商;4)报告期内,深圳智微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和北京智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微电子和智芯
半导体)同是供应商和客户,公司向其采购和销售金额均较大。
请发行人说明:(1)区分电网与非电网领域,说明报告期
各期前五大客户名称、获客途径、合作年限、销售内容和销售金
额,报告期内公司非电网领域收入的下游应用领域和产品构成;
(2)结合电网招标情况及授权模块厂商的中标情况,说明报告
期各期电网领域前五大客户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结合客户经营
情况、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在手订单等,说明发行人与
电网领域主要客户合作稳定性以及销售金额增长性;(3)报告
期内非电网领域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变动原因,与主要客户合作
稳定性以及销售金额增长性,若存在与客户合作终止或者销售金
额大幅下降的情形,请说明原因,公司是否具备持续开拓非电网
领域新客户的能力;(4)结合产品换代、业务拓展、中标情况
及相应技术要求等,说明报告期内新增供应商及主要供应商变动
的原因;(5)发行人向智微电子和智芯半导体既采购又销售的
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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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5.2 关于中博公司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 2021 年新增非电网领域客户中博公
司并于同年成为前五大客户,2022 年 1-6 月该客户非前五大客户;
2)2021 年公司与供应商深圳市网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
是科技)、深圳市天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贝物联)
开展合作,向其采购中博公司订单所需路由器,最近一年及一期,
发行人向天贝物联采购金额分别为 1,652.32 万元和 0 元。
请发行人说明:(1)完成中博公司订单所需的原材料、生
产过程及最终形成的产品,发行人与天贝物联、网是科技、中博
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指定采购或销售的
情况,2022 年 1-6 月发行人未向天贝物联采购的原因;(2)中
博公司最终实现销售和未销库存情况,其向发行人回款情况,是
否存在销售退回。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5.3 关于产品和毛利率
根据申报材料,1)基于自研芯片的衍生产品由发行人以自
研芯片为原材料,结合电子元器件,委外加工为模块和整机,而
基于核心技术的衍生品由发行人外购模块或整机并结合自身核
心技术后对外销售;2)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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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0%、49.72%、41.44%和 39.33%,最近一年及一期毛利率下
滑,主要系毛利率较低的基于核心技术衍生产品收入占比增加,
同时基于自研芯片衍生产品的毛利率亦存在下滑。
请发行人披露:区分应用领域的收入构成以及毛利率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基于自研芯片和基于核心技术的衍生
品的分类依据,在设计生产环节、产品类型、应用领域、客户等
方面的区别,并完善相关信息披露;(2)发行人于 2021 年开始
销售基于核心技术衍生产品的原因,未来收入占比是否将持续上
升;(3)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基于自研芯片的衍生产品毛利率波
动的原因,结合市场竞争格局、供需情况等说明该产品毛利率是
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4)结合(2)、(3)和非电力物联
网领域毛利率以及未来收入结构,进一步说明是毛利率是否存在
持续下滑风险并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5.4 关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
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合同资产余额合计 18,326.27 万元、
16,644.10 万元、28,410.40 万元及 30,208.79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66.22%、77.19%、78.90%和 135.54%;2)公司
将合同资产中附带结算条件的应收合同对价款部分调整在其他
非流动资产中列示,2020 年末、2021 年末及 2022 年 6 月末,公
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 264.0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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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80 万元及 5,254.33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合同资产形成原因、商业背景和具体
的结算安排,最近两年及一期末,合同资产的具体构成和账龄情
况,结转至应收账款及后续回款情况,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
否充分、是否存在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2)报告期内应收账
款、合同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合同资产余额之和占收入比
例逐年上升的原因,最近两年及一期末应收账款逾期未回款的具
体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5.5 关于其他财务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信息,1)最近一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330.18 万元,去年同期为 1,619.67 万元;2)
由于产品换代,公司暂时出现库存滞销情形,公司对于库龄在 3
年及以上、周转不畅的库存商品基本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请发行人说明:(1)最近一期和去年同期将净利润调整为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情况,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2)按产品类别说明最近一年及一
期末库存商品的具体构成、库龄情况、订单覆盖情况和期后销售
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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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
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6.2 请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信息披
露内容。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
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
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
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
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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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10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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