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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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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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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科研
楼 1101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贺臻先生因公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 LIU KUN 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

表股份 21,461,01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4193%。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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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 项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1,461,0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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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石   璁




                                             经办律师:

                                                           吴   雍




                                                       202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