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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23  

                            证券代码:688589           证券简称:力合微         公告编号:2023-016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微”或“公司”)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
应变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 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其中第一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第三项“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
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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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
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
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
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
执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变更,
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执行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公司目前涉及该项变更的主要业务为
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
售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内容如下: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 的,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应当按
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 对
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 售
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 的
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
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 为
相关资产。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
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
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
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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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本次执行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公司目前涉及该项变更的主要业务为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相关内
容如下: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
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
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
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
变更,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第 16 号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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