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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1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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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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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

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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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科研
楼 1101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

表股份 38,331,04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8.2565%。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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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0 项议案:

   1. 《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31,0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2. 《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31,0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3. 《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31,0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4. 《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31,0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31,0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5,500,50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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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31,0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5,500,50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7.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31,0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56,5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关联股东 LIU KUN、刘元成、冯震罡、沈陈

霖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5,500,50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9.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31,0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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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31,0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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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石   璁




                                               经办律师:

                                                            吴   雍




                                                        2023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