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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仪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2020-07-16  

						证券代码:688600            证券简称:皖仪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1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
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简称“《公司章程(草案)》”),该《公
司章程(草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生效。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修订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现拟将《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注册资本、上市公司治理等有关条款
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     】股,于【      】年【   】   3,334 万股,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在上
 月【     】日在【      】上市。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                        13,334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         】集中存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3,33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
每股面值 1 元。                        面值 1 元。
     第二十五条     公 司 因本 章程 第
                                            第二十五条    公 司 因本 章程 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款 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注销。
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回收其所得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法院提起诉讼。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起诉讼。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
起诉讼。                             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
                                     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前述所称影响中小投资     时公开披露。前述所称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 事 应当 遵守 法       第九十八条    董 事 应当 遵守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监事行使职权;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     监事行使职权;
不得全权委托;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七)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   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
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
事项不了解为主张免除责任;           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     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
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     不得全权委托;
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         (七)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
履行社会责任;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
章、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不了解为主张免除责任;
勤勉义务。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
                                     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
                                     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
                                     履行社会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见;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二)检查公司财务;             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免的建议;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请披露;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二)检查公司财务;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股东大会;                           免的建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员提起诉讼;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股东大会;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规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
事会同意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并同意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
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
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