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仪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3-16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1 第 00107 号
致: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律师、叶
慧慧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
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
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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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安徽皖
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合肥
市高新区文曲路 8 号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302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
臧牧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共同推举董事王腾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1 年 3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1 年 3
月 15 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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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
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80,517,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3849 %。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另外,相关议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独立董事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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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关于选举罗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 5 为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 2、3、4 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 1、2、3、4、5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
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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