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仪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6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委 托,指派吴波 、叶慧慧 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 14:30 如期召开,董事长臧牧先
生因公务出差无法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共同推举董事王腾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
份数 67,049,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847%。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
有效授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616%。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8,065,16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463%。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 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 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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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
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方式、调整募投项目
投资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