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 作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仪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皖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0]999 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 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数量 3,334 万股,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皖仪科技股票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13,334 万股,其中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 102,996,789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0,343,211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 17 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35,054,11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6.29%。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35,054,110 股,现锁 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1 年 7 月 5 日起上市流通。(因 2021 年 7 月 3 日为非交 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 2021 年 7 月 5 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安徽皖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相关承诺如下: (一)持股比例 5%以上股东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 公司需要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可能。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在 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 有。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腾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 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三)公司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王国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转让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 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徐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及上海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如本人违反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发 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 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五)持股比例 5%以下其他股东(合肥鑫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耀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设计院 有限公司、许家庭、陈桂林、霍雪霏、蔡广尧、沈坚、蒲曙光、陈晓宇、罗明生、 林茂、孙渝宁)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 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怠于承担 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5,054,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29%。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5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股数量 数量(股) 通数量(股) 本比例 (股) 1 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735,849 9.55% 12,735,849 0 2 许家庭 3,754,717 2.82% 3,754,717 0 3 陈桂林 3,018,868 2.26% 3,018,868 0 4 霍雪霏 2,264,151 1.70% 2,264,151 0 5 蔡广尧 1,886,793 1.42% 1,886,793 0 6 沈坚 1,886,793 1.42% 1,886,793 0 7 蒲曙光 1,556,604 1.17% 1,556,604 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8 1,509,434 1.13% 1,509,434 0 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徽耀创企业管理合伙企 9 1,182,091 0.89% 1,182,091 0 业(有限合伙) 10 陈晓宇 962,264 0.72% 962,264 0 合肥鑫奥企业管理合伙企 11 928,623 0.70% 909,755 18,868 业(有限合伙) 12 徐明 679,245 0.51% 679,245 0 13 罗明生 679,245 0.51% 679,245 0 14 王腾生 679,245 0.51% 679,245 0 15 王国东 679,245 0.51% 679,245 0 16 林茂 481,132 0.36% 481,132 0 17 孙渝宁 188,679 0.14% 188,679 0 合 计 35,072,978 26.30% 35,054,110 18,868 注:公司副总经理臧辉先生通过合肥鑫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8,868 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臧辉先生所做的 承诺,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因此,本次臧辉先生通过合 肥鑫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18,868 股不予上市流通。 (四)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35,054,110 12 合计 - 35,054,110 12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2、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流通时间等均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 通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光大证券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建 成 鑫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