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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仪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2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委 托,指派吴波 、叶慧慧 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 14:3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臧牧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法律意见书

时间为:2021 年 9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出席本
次会议的关联股东臧牧、王腾生、臧辉回避表决,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515,9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的 32.0356%。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有效表决权的 0.0301%。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5,539,95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的 32.0657%。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 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 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