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皖仪科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2021-11-23  

                        证券代码:688600            证券简称:皖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3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补选独立董事的相关情况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皖仪科技”)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晖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其担任的本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58)。

    鉴于黄晖先生辞职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将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黄晖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后生
效。在此期间,黄晖先生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
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后,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长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提名刘长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其
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若刘长宽先生被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刘长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刘长宽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和科创板独立董事学习证明。刘长宽先
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补选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刘长宽先生的个人简历,并对其工作经历进行了
解,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拟担任
职务的任职要求,未发现拟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刘长宽先生有《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刘长宽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补选独立董事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本次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刘长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本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刘长宽先生简历

    刘长宽,1947 年生,男,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
工程师。1962 年 7 月至 1980 年 7 月,先后为北京市昌平区粮食局工人、解放军
3886 部队战士、副班长,1980 年 8 月至 2003 年 4 月,历任北京分析仪器厂、北
京分析仪器研究所干部;2003 年 5 月至今,任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
秘书长、常务副理事长。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刘长宽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牧
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长宽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刘长宽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