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仪科技: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3-19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
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等相关文件的
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股东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发展战略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
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
的意见。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
诉求,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年实现的
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
进行中期分红。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
的下述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
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
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票)的派发事项。
6、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为: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
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
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