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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仪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6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委 托,指派吴波 、叶慧慧 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 14:3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臧牧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法律意见书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
份数 68,620,2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961%。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
效授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 系 统 直 接 投 票 的 流 通 股 股 东 共 计 56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6,307,3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50%。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6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4,927,61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111%。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 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 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
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