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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玄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4-27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居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
         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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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
                 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提名委员
           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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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
           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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