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1-04-27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恒玄科
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
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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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
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
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投资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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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公司可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投资者、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 路演。
第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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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
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
动。
第三节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应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
者造成的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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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
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
司网站。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当前信息与历史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分,避免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
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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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办法。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活动工作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互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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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 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公司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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