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04-27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经
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
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
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后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
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决策机构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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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
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现金管理,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
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七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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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以下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除按上述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之外,其
余对外投资事项均由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
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按照严格的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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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
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
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
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
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
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四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
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
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
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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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有关转让投资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第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相关责任人员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
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
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
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
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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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生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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