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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玄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恒
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玄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玄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
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计人民币 97,635,442.13 元,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计人民币 10,543,338.45 元。

    二、 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
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

    三、 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 2020 年度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1.68 元(含税)。以目前总股本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160,000.00 元(含税),占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0.16%。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该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综合分析行业发展
趋势、公司经营环境及政策导向等因素,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业务发展、
投资资金需求及股东合理回报等情况。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及分红比例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
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状况;在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所确定
的财务审计费用公允、合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
持公司审计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董事会审议本
次议案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据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五、 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
定的,遵循了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程序,符合公司《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
度薪酬方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制定的,遵循了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程序,符合公司《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

    七、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充分发挥闲置资
金使用效益、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公司使用暂时闲
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 2021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满足经营发展
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九、 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投资设立子
公司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投资设立子公司,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十、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8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
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
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公司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综
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8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十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21 号——租赁》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执行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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