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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玄科技:《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2021-05-28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有效地吸引优秀人才,留住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及有潜力的员工,也为了切实解
决员工购房困难问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 适用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用于员工在其工作地购买其自用唯
   一商品房(不含商铺、自建房和宅基地)。
2. 本办法“员工”指以下主体的员工:

   (1)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玄科技”或“公司”);
   (2)    公司分公司;
   (3)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
   (4)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员工。

3. 尽管有其他约定,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



三、 申请条件

1. 申请购房借款的员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 员工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已连续工作满两年
     (含)及以上;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跨主体调动的,
     任职时间累计计算;任职时间的计算为自与公司及/或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之日至申请借款日;
1.2. 申请借款前及公司支付借款前两年工作表现良好,年度绩效考核均为“B”
     或以上等级;
1.3. 员工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
1.4. 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公司购房借款;如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
     在公司工作的,公司只接受一方的借款申请;
1.5. 员工及其配偶(如有)无不良征信记录(如有过连续或信用卡恶意透资记录
     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满 5 年),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1.6. 申请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申请人年龄加借款期限不得超出法
     定退休年龄)。



四、 购房借款额度及还款规定

1. 购房借款申请额度

1.1. 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即购房借款
     未偿还余额应当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
     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
1.2. 员工购房借款实际批准金额不超过该员工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 1.5 倍且不
     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具体借款额度由公司结合借款员工的服务年限、偿
     还能力、薪资水平、绩效表现等因素审批确定)。

2. 借款利率及期限

2.1. 借款利率: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贡献程度以及实际情况等确定,年利
     率为 1%至 3%(含本数),具体以《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2.2. 借款期限:员工购房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即 60 个月内),在此范围
     内由员工提出申请。
2.3. 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员工因购房借款
     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履行代扣代缴手续。

3. 借款偿还

3.1. 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协议签订约定的借款期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具
     体还款约定由双方在《员工购房借款合同》中约定。
3.2. 借款期限内,员工可选择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3.3. 员工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前非因公司单方面辞退原因离职的,应于离职前 15
     日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且借款人还需按《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
     相应利息。特殊情况,可经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须签署还款承诺,
     约定还款时间。
3.4. 员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死亡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导致不能正常还款的,
     由公司与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等法律规定的适当人士协商解决
     还款事宜。



五、 申请流程

1. 员工申请及审批
员工本人填写《员工购房借款审批表》并依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该员
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人事部、财务部审核,由公司总经理或
副总经理进行审批,并由人事部反馈员工最终审批结果。

2. 放款办理

2.1. 相关文件复核无异议后,根据财务部的借款流程办理放款。



六、 公司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日期及时归还借款
并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员工购房借款合同》和本办法中规定的借款年利率支付
借款利息:

1. 员工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前非因公司单方面辞退原因离职的;
2. 员工获得借款后退房的或在获得借款后 1 个月内因个人原因没有 成功购房
   的;
3. 员工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4. 员工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5. 员工购房用途违反本办法的目的;
6.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处罚的;
7. 员工未能在《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提供正式有效的购房
   合同或产权证的;
8. 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及《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上述第 1 项情形发生后,截至该员工离职时点,如该员工存在尚未清偿完毕的借
款的,该员工所借全部款项不享受公司约定的借款利率,必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核定实际借款期限所应承担的借款利息(自公司放款之日起至还款日期
间发生的利息),该等利息须连同借款本金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最
晚应于员工办结离职手续前)一并归还公司。

上述第 2-8 项情形发生后,该员工所借全部款项不享受公司约定的借款利率,必
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实际借款期限所应承担的借款利息(自公司放
款之日起至还款日期间发生的利息),该等利息须连同借款本金在上述情形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并归还公司。

如果在上述第 1-8 项情形发生后,员工未能按前述约定结清欠款(含利息)的,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 3.4 项另有规定外,公司有权自放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不再按前述约定(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实
际借款期限所应承担的借款利息。
七、 违规处罚及内控监督

1. 如员工违反本办法、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或《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的,应承担
   相应责任。



八、 附则

1.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2.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