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15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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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
大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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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
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
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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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年报审计
第十九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
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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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
次,二分之一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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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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