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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科技”或“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恒玄科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恒玄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恒玄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由于上海市新冠疫情的出现,受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
式出席了恒玄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
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发布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
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发布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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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收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14%股份的股东赵国光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申请》,决定审议事项增加临时提案《关于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和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7 日发布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原定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 14 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科路
2889 弄长泰广场 B 座 201 室召开,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
原定会议召开地点设置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以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需提供、
出示的资料与现场会议要求一致。
    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外,召开通知的其他事项不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1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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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2、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14、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和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
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00 分以通讯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其中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6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持股数共计 44,594,474 股,占恒玄科技总股本的
37.1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股东资格。

    2、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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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以通讯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
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涉
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 9、11、12、13 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
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5、6、7、
8、9、10、11、12、13、14,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对于涉及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7、9,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
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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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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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卢晴川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王倩倩




                                                                  2022年 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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