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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玄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3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同意以人民币
1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8.887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戴继雄、王志华、王艳辉
                                                       2022 年 5 月 12 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志华


                                                   202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