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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力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3-1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西力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力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西
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2 号),西力科技获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5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5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34,118,656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15,881,344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8,570,000 股,共涉及限
售股股东数量为 8 户,占公司总股本的 12.38%,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
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部分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根据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1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虞建平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
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
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3)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
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
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
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2
   (7)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位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
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杭州瑞投、临海实业、通元优科、金浦创新消费基金、金浦产业投资基金、上
海慧渊、舒建华的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虞建平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
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本人承诺,若存在以下情形,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规定中本人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

   (3)发行人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
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
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3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

   (5)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1%;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
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2、杭州瑞投、临海实业、上海慧渊、舒建华的承诺

   (1)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
业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
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
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
的规定执行。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
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本
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通元优科、金浦创新消费基金、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的承诺
                                     4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
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如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
本企业投资发行人已届满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如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
资发行人已届满 60 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3)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如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
本企业投资发行人已届满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如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
资发行人已届满 60 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
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8,570,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18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1     虞建平                 1,800,000              1.20%      1,800,000            0
   2     舒建华                   300,000              0.20%        300,000            0
         上海金浦新兴产业股
   3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406,250              0.94%      1,406,250            0
         (有限合伙)
         上海金浦创新消费股
   4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4,218,750              2.81%      4,218,750            0
         伙)
         杭州通元优科创业投
   5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050,000              2.70%      4,050,000            0
         伙)

                                            5
           杭州瑞投科技有限公
   6                                 4,200,000           2.80%       4,200,000                  0
           司
           上海慧渊投资咨询合
   7                                 1,575,000           1.05%       1,575,000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
   8                                 1,020,000           0.68%       1,020,000                  0
           公司
              合计                  18,570,000          12.38%      18,570,00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18,570,000                 12
                     合计                                        18,57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西力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
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
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西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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