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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明达:成都智明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6-23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
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应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
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做
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合计 23,200 股不得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就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不得归属的情形;

    (二)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即将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包括公司
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设置的归属安排(包括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归属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83 名激励对象
所涉 270,76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2 名激励对
象所涉 4,8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第一期内按规定进行归属,同意公司为前述
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归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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