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9-17
证券简称:智明达 证券代码:68863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9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5
三、基本假设........................................................ 6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7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7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 8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 10
(四)结论性意见 ................................................. 11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2
(一)备查文件 ................................................... 12
(二)咨询方式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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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智明达:指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分、
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成都智明达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
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
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的期间。
8.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5. 《公司章程》:指《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8. 《监管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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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元:指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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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智明达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
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
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权益解除限售事项对智明达股东是
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
智明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权益归属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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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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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
批程序:
1、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
相应报告。其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2、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7 月 9 日为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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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授予日,合计向 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7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4.50 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3.56 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70.01 万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7、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相应报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智明达本次解除限售事
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1、根据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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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因此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即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1 年归属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151.40 万元,在本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考核年度为 2021 年:
报告期产生 2,616.16 万元的股份支付费用,剔
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40%。
净利润为 13,375.14 万元,相比于公司 2020 年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母公司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558.40 万元的增
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长率为 56.28%,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要求,符
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合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
制度实施。 1、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
获授的 1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被公司回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购注销。
(N)
2、其余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7 名激励对
优秀/良好 100% 象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都为“优秀/良
合格 80% 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不合格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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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解除限售条件将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成就(但相关激励对象在接触限售完成
前出现从公司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的除外)。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240 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的 0.19%。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已获授予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占获授限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量(万股)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经
1 江虎 中国 6.00 2.40 40%
理
2 龙波 中国 副总经理 5.57 2.228 40%
3 陈云松 中国 副总经理 3.43 1.372 40%
4 苏鹏飞 中国 财务总监 2.14 0.856 40%
5 万崇刚 中国 副总经理 2.57 1.028 40%
董事、董事
6 秦音 中国 会秘书、副 1.71 0.684 40%
总经理
小计(6 人) 21.42 8.568 40%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中基层管理
1 李汝强 中国 2.14 0.856 40%
人员
合计(7 人) 23.56 9.424 40%
注:本激励计划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3.56 万股,因 1 名激励对象
自愿离职后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已回购注销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10 万股。
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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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即
将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
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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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5、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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