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智明达股权激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9-17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2CD(法)字第 09161 号
致: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受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智明达”或“公司”)的委托,北京
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本所”)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管理办
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成都智明达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
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
1
智明达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
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智明达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
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
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
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
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
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
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4.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提出的异议。2021 年 7 月 3 日,
公司披露了《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7 月 9 日为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合计向 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7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4.50 元/股。其中,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3.56 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70.01 万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4
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
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即
将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424 万股。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暨
上市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同意公司依据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
根据《成都智明达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
公告》,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发生前述情形,符合本项解除限售条
告;
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除限售所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形,符合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 据 公 司 2021 年 年 度 报 告 : 公 司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考核年度 11,151.40 万 元 , 在 2021 年 产 生
为 2021 年: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2,616.16 万元的股份支付费用,剔除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 股东的净利润为 13,375.14 万元,相
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 比于公司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 净 利 润 8,558.40 万 元 的 增 长 率 为
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6.28%,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要求,
符合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6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 1、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效管理相关制度实施。 资格,其获授的 1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 个人层面可解除 股票已被公司回购注销。
结果 限售比例(N) 2、其余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7 名
优秀/良好 10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都为“优秀/良好”,个人层面可解
合格 80% 除限售比例为 10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共有 7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94,240 股,具体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已获授予限 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占获授限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数量
量(万股) 量(万股)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江虎 中国 董事、总经理 6.00 2.40 40%
2 龙波 中国 副总经理 5.57 2.228 40%
3 陈云松 中国 副总经理 3.43 1.372 40%
4 苏鹏飞 中国 财务总监 2.14 0.856 40%
5 万崇刚 中国 副总经理 2.57 1.028 40%
董事、董事会秘
6 秦音 中国 1.71 0.684 40%
书、副总经理
小计(6 人) 21.42 8.568 40%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 李汝强 中国 中基层管理人员 2.14 0.856 40%
合计(7 人) 23.56 9.424 40%
注:本次激励计划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3.56 万股,因 1 名激励对
象自愿离职后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已回购注销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10 万股。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自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如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第(1)、(2)项列明的情形,亦未发
生激励对象离职等《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不能解除限售情形的,该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股票的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
7
关规定,相关激励对象尚需在进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后(即 2022 年 9 月 26 日后)方可办理相应解除事宜。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进入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自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如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第(1)、(2)项列明的情形,亦未发生
激励对象离职等《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不能解除限售情形的,该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股票的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相关激励对象尚需在进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后
方可办理相应解除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