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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明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2-10-25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注销程
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已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84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的 0.025%。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本激
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对提名王勇、江虎、龙波、秦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
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
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禁止的情形。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对提名李铃、柴俊武、李越冬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发
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
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禁止的情形。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关
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是综合考虑了公
司整体发展规划,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
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
资关系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
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
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
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
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对激励对
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
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
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同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
业绩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
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
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